(2017)冀0630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涞源县祥弘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小胜、曹石花、付志房、王红菊、付成慧、李小四、曹忠宝、付玉梅、曹伟、贾玉梅、王保国、张富有、妥连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涞源县祥弘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小胜,曹石花,付志房,王红菊,付成慧,李小四,曹忠宝,付玉梅,曹伟,贾玉梅,王保国,张富有,妥连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512号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负责人刘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祥弘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赵小胜。被告赵小胜,男,住涞源县。被告曹石花,女,住涞源县。被告付志房,男,住涞源县。被告王红菊,女,住涞源县。被告付成慧,男,住涞源县。被告李小四,女,住涞源县。被告曹忠宝,男,住涞源县。被告付玉梅,女,住涞源县。被告曹伟,男,住涞源县。被告贾玉梅,女,住涞源县。被告王保国,男,住涞源县。被告张富有,男,住涞源县。被告妥连和,男,住涞源县。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祥弘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小胜、曹石花、付志房、王红菊、付成慧、李小四、曹忠宝、付玉梅、曹伟、贾玉梅、王保国、张富有、妥连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74元,减半收取10337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