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阜路支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阜路支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533-1号原告李钢,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常会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可,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阜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79号。负责人谈尹玉,行长。被告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一冶广场1栋A单元1503。法定代表人秦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阜路支行,被告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钢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浩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