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良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良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438号罪犯郑良奇,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5日作出(1999)赣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郑良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赣刑一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5506号、(2012)洪刑执字第5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良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良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良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7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