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田田、常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田田,常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54号申请人:张田田,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常冰,男,198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张田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冰位于山东省微山县夏镇镇中街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2800000元,以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常冰名下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200000元。申请人张田田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田田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常冰位于山东省微山县夏镇镇中街门面房,查封价值为2800000元。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常冰名下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为2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田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