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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卢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卢建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228号之三原告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琼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遥力、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郭孙满,董事长。被告卢建辉,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卢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新金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新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跃华人民陪审员  廖榕东人民陪审员  陈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严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