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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杜涛与吴勇军、姜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涛,吴勇军,姜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470号原告:杜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吴勇军,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锦屏县。被告:姜宗毅,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原告杜涛与被告吴勇军、姜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涛负担。审判员 佘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