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在树、乔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在树,乔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在树,男,1961年9月,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锐琴,女,1962年9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41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在树、乔锐琴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8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及申请执行费22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