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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淑君与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君,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君,女,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君依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025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修年休假工资共计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ד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但没有实际控制。另外,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罗晓驿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协助办理申请人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167号3栋2单元5层504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4元。二、终结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