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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嘉吉饲料有限公司、新沂市窑湾万昌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嘉吉饲料有限公司,新沂市窑湾万昌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王全胜,刘百战,郭建国,季广武,王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徐州嘉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计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窑湾万昌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全胜,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百战,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郭建国,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季广武,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召东,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嘉吉饲料有限公司、新沂市窑湾万昌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王全胜、刘百战、郭建国、季广武、王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嘉吉饲料有限公司、新沂市窑湾万昌绿豆烧酒业有限公司、王全胜、刘百战、郭建国、季广武、王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