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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康林、刘荣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林,刘荣慧,康中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林,男,199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慧,女,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康中强,男,194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沛,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康中强之女。上诉人康林因与被上诉人刘荣慧、康中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付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