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治群与陈正元、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群,陈正元,吕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070号原告:朱治群,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委托代理人:杜钦、蒋进宝,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元,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吕海燕,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朱治群与被告陈正元、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治群的委托代理人蒋进宝、被告陈正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审理中,被告陈正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6日,被告陈正元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确认其收到原告交付的现金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未明确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正元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二被告于2000年1月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正元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虽以被告陈正元个人名义所负,但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吕海燕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陈正元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正元辩称涉案款项系工程款并非借款,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正元、吕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治群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正元、吕海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