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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赵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赵卫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432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八号三十一楼A座。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五十三号。法定代表人:林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藏、郑威,均系公司职员。被告:赵卫红,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系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53号金凯商业城三楼011铺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赵卫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赵  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徒丹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