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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沙开书、杨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开书,杨涛,姜勇,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沙开书,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涛,男,1993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勇,男,1995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沙开书与杨涛、姜勇、陈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