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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樊碧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碧涛,刘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樊碧涛,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马曹庙镇樊家楼村*组。被执行人刘小芬,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葛店镇熊家大湾*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樊碧涛与被执行人刘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小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芬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小芬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樊碧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6)鄂07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