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德水申请于庆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水,于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58号被执行人于德水,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于庆波,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于德水与于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德水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