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朱俊一与李成亚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一,男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亚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俊一与李成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退还给朱俊一。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文书: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017)皖12民终1054号函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李成亚与朱俊一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供重审时参考:1、根据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李成亚的右上边牙齿原本就存在折断的情形,鉴定意见中的牙齿修复费用包括该牙齿,你院却完全支持该费用明显不当,应予纠正。2、根据朱俊一二审提供的住院病历,李成亚实际在医院治疗天数较少,由此产生的挂床费用系李成亚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