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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淮口船厂、张立银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淮口船厂,张立银,华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张纲工业园区配套区。法定代表人:任明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邗江淮口船厂,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运河村。投资人:张立银。被执行人:张立银,男,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华板建,男,住扬州市江都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邗江淮口船厂、张立银、华板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商初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1003执1117号一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未收到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谢国儿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