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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钟文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钟文焯,李小燕,钟培桂,钟培雄,梧州市新贵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城路68号。代表人:杨干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新,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钟文焯,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李小燕,女,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钟培桂,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钟培雄,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梧州市新贵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建兴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钟培桂,经理。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钟文焯、李小燕、钟培桂、钟培雄、梧州市新贵丰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梧州市新贵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建兴北路8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梧龙国用2015第1001**号,面积)和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建兴北路8号第1幢、第2幢房屋(房权证:梧房权证龙圩区字第××号、第××号)两幢,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并已终结拍卖程序。经查,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梧州市新贵丰食品有限公司、钟文焯、李小燕、钟培桂、钟培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梧州市新贵丰食品有限公司、钟文焯、李小燕、钟培桂、钟培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