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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成立桃、广西阔农农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立桃,广西阔农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7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立桃,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阔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25-1号科创大厦7108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阔,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成立桃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阔农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立桃申请再审称,1、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严格依法判断。成立桃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都是周文常决定的,周文常怠于管理装卸工人,只与陈泽毫直接联系,但陈泽毫并非包工头,其与其他装卸工人一样均是阔农公司雇请的。2、成立桃并非阔农公司行政人员,故不需要按照行政人员的管理制度打卡上下班,只需遵守阔农公司对仓库装卸工人的管理制度。一审开庭时,阔农公司代理人称仓库没有规章制度,那么装卸工人只要按照周文常的安排完成工作,就应视为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阔农公司是化肥销售公司,装卸岗位是该公司不可缺少的常设性业务岗位,该公司应当与所有装卸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其故意不与装卸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营造“劳务关系”的假象,其用工形式明显违法。成立桃与阔农公司的关系属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临时用工。4、《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阔农公司的装卸工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成立桃为该公司工作期间同时在其他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不影响与阔农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原审查明,阔农公司并未直接与成立桃就该公司的装卸业务进行联系,阔农公司仓库有化肥装卸任务时,该公司仓库管理员周文常电话通知成立桃的丈夫陈泽毫,由陈泽毫带人到阔农公司的仓库进行装卸。装卸完毕后,周文常即与陈泽毫计算装卸报酬,并以现金方式支付,再由陈泽毫与其组织参与装卸的其他人员自行分配。且陈泽毫、成立桃二人同时也为其他人员或单位装卸货物。从上述事实分析,陈泽毫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周文常告知的装卸任务,接受任务后组织什么人进行装卸亦由陈泽毫决定,完成每一次装卸任务后,陈泽毫不需要接受阔农公司的管理和约束,阔农公司也并未对陈泽毫进行用工管理。况且,成立桃从未与阔农公司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他装卸工人随其丈夫陈泽毫到阔农公司装卸货物,成立桃与阔农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特征。陈泽毫虽然经常组织装卸工人到阔农公司的仓库装卸货物,但双方之间仅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周文常对于装卸任务作出的布置或指令仅是其作为经办人,代表接受劳务的阔农公司对劳务提出具体要求,本质上有别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用工管理,成立桃主张按照周文常的安排完成工作应视为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理由不成立。综上,成立桃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立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