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8602民初4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号*号商铺。经营者:沙海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以下简称新葵城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葵城娱乐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你笑》等1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新葵城娱乐中心未出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及其享有的著作权原告音集协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注册资金10万元,活动地域范围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所授权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表明上述合同有效期已经自动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明确根据其与原告音集协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委托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该委托至委托事项完成之前持续有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登记表及编号为音字(2013)534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中列明了涉案歌曲。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内歌曲目录列明了涉案的15首歌曲,并在歌曲目录下方显示“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专辑封底印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二、被告及其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新葵城娱乐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号商铺,经营范围:休闲娱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包间数量为18个。原告音集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4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7年1月12日19时10分许,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某,4,4及公证人员任某,4,4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陈怀宝来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园西路上的“金陵国际娱乐会所”,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路牌、门前公交站、道路指示牌、酒店外观、KTV外观、门头、KTV招聘广告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随同陈怀宝进入“111”包厢。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随后,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PJ675)内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员对现场取得的工作人员名片进行拍照。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309首歌曲,其中包括了15首涉案歌曲。陈怀宝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点播歌曲播放结束后,陈怀宝关闭摄像机,并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保管。播放过程中,陈怀宝付款并向场所工作人员索要了发票,对方称无法提供发票,但可以提供消费账单。随后,陈怀宝从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处取得消费账单及POS单并将上述票据交由公证员保管,POS单上商户名称为“龙门家庭农场”,与娱乐场所门头不符。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公证书所附照片系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所附歌曲清单系公证人员根据现场点播的歌曲整理所得,所附光盘系根据现场摄像数据刻录所得,光盘内容与现场摄像数据一致,所附单据复印件系取证现场获得的单据复印件。庭审中,当庭播放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公证书所附取证光盘中的部分MTV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光盘内容显示,原告并未对涉案1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完整的公证取证,每部音乐电视作品仅播放了部分内容。经当庭及庭后比对,取证光盘中播放的歌曲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画面内容及演唱内容等均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中收录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一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为证明其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供了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进行诉讼维权,在一审判决后由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及传票等材料过程中,依据公证书记载的地址,进入“金陵国际娱乐会所”,在该场所前台发现悬挂有《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上述证照显示场所名称均为“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且《娱乐经营许可证》中显示包间数量为18个。上述事实有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1号、662号、663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3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496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委托代理合同,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案外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1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集协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害该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目前,该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及授权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新葵城娱乐中心向消费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其在既未获得著作权人及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公开放映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当庭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地点较偏且非南京市主城区、包间数量仅为18个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1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赔偿数额为45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律师费,其仅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因本案为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系列案件之一,且原告在每件案件中均主张了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原告律师工作量、南京地区律师收费标准,在审查其关联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沙海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你笑》1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沙海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7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新葵城休闲娱乐中心(经营者:沙海鸥)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汪 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