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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236号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236号申请人: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吕玲。委托代理人:王书娜,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石晓军。申请人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3.8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3.8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内蒙古金诚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3.88万元人民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孟春燕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