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波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金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支付91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波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哲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