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15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曾如铁,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石建国,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告制作费99712.5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4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除预查封的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均暂不便处置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广告制作费9971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52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