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31号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魏世彬,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系宁陵县就业保障中心主任。被告肖霞,女,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子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