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国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国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652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楼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武,法务经理。被告:王国英,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国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