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艾秀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珍珠大道。法定代表人陶继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元将,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城南小区。法定代表人陈雄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雄庆,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艾秀旗,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艾秀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6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艾秀旗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被告艾秀旗支付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20867.5元;二、被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连带向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417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58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107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合计26585元,由被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艾秀旗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5元,由被告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承担。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4666元。根据生效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6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艾秀旗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20867.5元,违约金344173.5元,申请执行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792.5元及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5874.88元(利息从2017年5月22日起计至2017年6月8日止),合计1886708.38元;另外,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艾秀旗还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050.4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2.5元,合计31842.91元。综上,本院扣划回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的案款1924666元,扣除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款项1886708.38元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31842.91元,余款6114.71元,本院予以退还给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据此,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庆、艾秀旗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6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