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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刑更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小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小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845号罪犯崔小峰,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高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2013年8月30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潍刑执字第25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0月31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潍刑执字第3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2月29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7刑更5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有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小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陈秀丽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