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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集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集俊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010号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门洞。法定代表人潘巧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集俊波,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集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