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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宝坤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坤,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063号原告:田宝坤,男,生于1955年12月20日。被告:XX,男,生于1990年9月23日。原告田宝坤与被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田宝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