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广东润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广东润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992号原告:张红星,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钊才,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安,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润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5号金茂翰林院五号楼2层08-10号(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罗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晟,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春,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红星诉被告广东润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原告张红星负担。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欣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