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许广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许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许广彬,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潢川县张集乡。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与许广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许广彬的强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志江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蔡少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