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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许广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许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许广彬,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潢川县张集乡。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与许广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许广彬的强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志江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蔡少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