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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新大明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边迎春、康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新大明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边迎春,康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负责人:魏忠海。被执行人:陕西新大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33号。法定代表人:边迎春。被执行人:西安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红花巷1号。法定代表人:边迎春。被执行人:边迎春,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东段266号。被执行人:康亚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22号付12号。本院在执行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郜秀敏与陕西新大明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边迎春、康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边迎春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有房产(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3-20602-2)、被执行人康亚强在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66号有房产(产权证号:1125104025-20-1-1-1090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边迎春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房产(产权证号:1150102021-21-1-3-20602-2),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康亚强在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66号房产(产权证号:1125104025-20-1-1-10909-0),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