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双东与林留旻、林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东,林留旻,林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初2519号原告:陈双东,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陈晓野,青田先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留旻,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林永彬,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原告诉被告林留旻、林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林留旻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林永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留旻、林永彬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培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双东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野、被告林永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留旻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日,被告林留旻向原告陈双东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林永彬在借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栏上签字捺印。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1、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借款期限为4个月;3、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出借后,被告林留旻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林永彬亦未代为清偿。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留旻向原告陈双东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林留旻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林留旻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林留旻自2015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因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且该利率为合理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林永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故认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9月3日起六个月,现原告自认在该期间内未向被告林永彬主张担保责任,故被告林永彬免除保证责任。被告林留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留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双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双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林留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