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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君、于海滨等与王玉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君,于海滨,黄德庆,丁福章,王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财保15号申请人:刘君,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于海滨,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伊宁市。申请人:黄德庆,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伊宁市。申请人:丁福章,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上述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霖,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161号。负责人:张卫,该���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玉虎,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霍城县。申请人刘君、于海滨、黄德庆、丁福章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玉虎价值10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玉虎位于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路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伊房权证霍尔果斯口岸字第XXXX号),期限为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玉虎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A-4-36号地下车库,期限为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玉虎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A-4-42号地下车库,期限为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王玉虎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2号住宅楼1单元802室房产一套,期限为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王玉虎位于海南省三亚市陵水县碧海帆影C3栋2603室房产一套,期限为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王玉虎车号为×××号林肯轿车一辆,期限为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赵志刚审判员 艾 力 海 木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  琪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