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与王家黎、王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王家黎,王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20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委托代理人,男,系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家黎,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宛城区,;被告:王举,男,l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借款25万元及利息,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堃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