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尧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6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延敏、被告人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尧某至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西区**幢***室,采用事先送油漆时获知他人钥匙藏匿���的钥匙,用开门等手段进入室内,窃得该处合计价值人民币430元的立邦美得丽乳胶漆1桶、立邦时时丽乳胶漆1桶。2.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尧某至余姚市阳明街道胡公岩小区**幢***室,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该处价值人民币480元的立邦保俪施木器漆2桶。3.2017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尧某先后至余姚市梨洲街道振兴公寓**幢***室、**幢***室,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2640元的立邦美得丽乳胶漆4桶、立邦净味竹炭五合一乳胶漆2桶。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尧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租房内查获立邦美得丽乳胶漆4桶、立邦净味竹炭五合一乳胶漆2桶,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李某2。案发后,被告人尧某退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元、退赃舒某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搜查证、“抓获经过”、照片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销货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人口信息,证人舒某、李某2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咨询报告书,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尧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及赔偿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尧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尧某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尧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尧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