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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奎与罗建涛、罗忠俊、毛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奎,罗建涛,罗忠俊,毛洪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858号原告:曹奎,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罗建涛,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罗忠俊,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毛洪琼,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曹奎与被告罗建涛、被告罗忠俊、被告毛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00元,支付利息4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