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辉、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方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754号申请人:陈辉,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栗县。被申请人:方超,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辉诉被申请人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辉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21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方超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及债权在21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案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被申请人方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柳 本 清审 判 员 何 雪 云人民陪审员 梁 耀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欧阳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