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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根波与嘉兴伟和置业有限公司、杨雷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波,嘉兴伟和置业有限公司,杨雷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2479号原告:王根波,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嘉兴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名典公寓综合楼商07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0734L。法定代表人:陈伟东。委托代理人:顾建刚,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雷法,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方能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根波因与被告嘉兴伟和置业有限公司、杨雷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