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执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执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执政,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自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执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执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执政醉酒驾驶鲁N×××××棕色奥迪小型轿车沿陵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陵西路与大学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内乙醇成分含量为119.3mg/100ml。”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执政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黄执政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黄执政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执政酒后驾驶鲁N×××××号棕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陵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陵西路与大学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执政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执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执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执政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黄执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执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全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