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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第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林某在芗城区南昌中路九龙城“阿某”店内,凭其事先伪造的一份矿区投资合同书,虚构投资矿区项目骗取被害人黄某1的信任,并以合伙投资矿区石头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1投资,后被害人黄某1于2015年6月21日通过兴业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次转账人民币50000元,分4次将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钱款转账���被告人林某的建行账户。被告人林某得款后将其中人民币12000元用于归还其个人的工行信用卡欠款,其中人民币2000元用于归还其个人的建行信用卡欠款,剩余钱款用于偿还赌债。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黄某1,谎称系投资所得利润,后于2015年8月22日在芗城区瑞京路瑞京花园门口,以投资矿区石头利润可观要求被害人黄某1追加投资为由,再次骗得被害人黄某1交付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将该赃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林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亲属已退还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1的证言,矿区投资合同书(伪造),和解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说明,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退还被害人黄某1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某将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24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巍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丽娜人民陪审员  柯永强人民陪审员  陈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振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