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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贾英爽、刘新亭、张书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贾英爽,刘新亭,张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韦东辉,行长。被执行人贾英爽,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刘新亭,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张书利,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贾英爽、刘新亭、张书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757号民事判决书,贾英爽、刘新亭、张书利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