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林爱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林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0821104-X。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民、陆丽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爱娟,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兆萍、邱洪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代垫款58999.98元、违约金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