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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新红、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某某,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申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楚街R320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宿豫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在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孙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祥和审 判 员  郭 奎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小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