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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莎白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莎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72号罪犯李莎白。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00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莎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追缴),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已没收)。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莎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莎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莎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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