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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文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文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596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9*****2-8。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文杰,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洁、被告彭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52532.95元,其中本金43441.31元、利息1740.67元、滞纳金2143.57元、其他手续费5207.4元,暂计至2016年8月27日(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额金和其他欠款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3605.6元、利息4908.82元、滞纳金7710.47元、分期手续费3717元,共计人民币49941.89元(截至2017年5月24日),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上述欠款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34,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严重透支,截至2016年8月27日,欠款金额已达52532.9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被告彭文杰辩称,确实有拖欠原告的款项,之前有还款但不足以抵偿利息和滞纳金。目前因家庭经济困难,儿子有病每月需要承担2000多元的医药费。被告曾与原告进行协商减免,但是被告经济能力有限最终未能清偿。现在希望法庭能促成双方协商达成一些减免优惠和时间的宽限,请求减免滞纳金和其他手续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被告(以下简称客户)向原告(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广发信用卡,被告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规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费,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同时,客户可通过银行网站及客服热线查询银行信用卡收费信息;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透支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产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有免息还款待遇;如客户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按前项约定执行;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费会优先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客户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银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客户指定还款账户扣划款项,偿还欠款;客户须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起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首期的年费在新卡启用的当天产生,缴费周期为一年,从客户广发卡账户中扣收且不再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等。该费率表载明了广发卡各种项目的手续费收费标准等。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34的信用卡。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6年8月27日,共产生透支本金43441.31元、利息1740.67元、滞纳金2143.57元、其他手续费5207.4元,合计52532.95元。因被告未偿还上述透支欠款,成讼。诉讼期间,被告称其在上述时间后有偿还过部分欠款。经原告核实,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33605.6元、利息4908.82元、滞纳金7710.47元(仅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他手续费3717元,合计49941.89元。被告对上述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彭文杰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3605.6元、其他手续费3717元以及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7年5月24日止,其中利息4908.82元、滞纳金7710.47元(仅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自2017年5月25日起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彭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