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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成宠、章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宠,章小容,孙永贵,张杨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83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前,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被告:张成宠,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章小容,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孙永贵,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张杨献,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宠、章小容、孙永贵、张杨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0元,减半收取9350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