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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催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豪兴泡沫切割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豪兴泡沫切割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35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豪兴泡沫切割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中心道西三路**号之6。经营者:黄兆兴,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棋下**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豪兴泡沫切割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豪兴泡沫切割厂持有的号码为3080443094618668(付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炳隆照明灯饰厂,票面金额33870元,收款人中山市古镇豪兴泡沫切割厂)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豪兴泡沫切割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