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诸万、董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诸万,董爱娟,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5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22号。负责人:陈志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升,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东阳市。被告:诸万,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董爱娟,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诸万、董爱娟、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