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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孝富、韶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孝富,韶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谢世坤,广东亿华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孝富,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香,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梅,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世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明,韶关市浈江区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华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紫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黄孝富、韶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世坤、广东亿华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理由如下:一、黄孝富于2016年7月28日自行委托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病关系、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参照《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对黄孝富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出具粤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7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孝富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现黄孝富依据上述鉴定意见书主张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本案系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工伤赔偿纠纷,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照《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对黄孝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仅未依��审查上述鉴定意见书所适用的鉴定标准,更未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鉴定申请事宜及相应法律后果,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无法对黄孝富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认定。二、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系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特别是黄孝富与谢世坤之间、亿华公司与长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须进一步分析和明确厘清,以确保本案处理结果合法得当。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黄孝富、韶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审案件受理费1338.02元和554.01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俊东审判员  神玉嫦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子峻 微信公众号“”